html模版大風吹倒拱門砸傷人 女子起訴商場獲賠
商場設置充氣拱門,不料被大風刮倒,正好砸中瞭路過的張麗(化名),造成她倒地受傷……

之後,傷者就賠償問題起訴商場,要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等2.6萬餘元。這種情況,商場到底該不該賠?

2016年3月的一天,沈陽市皇姑區長江街附近一傢商場,在門口設置瞭充氣拱門。市民張麗買菜回傢正好路過此處,因當日風大,拱門突然被風刮倒砸到張麗身上,台中商標註冊申請致使她倒地受傷。張麗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拍片診斷為右腕部橈骨骨折、右膝脛骨骨折、積液,期間,張麗支付醫藥費932餘元,商場一方為張麗墊付4090餘元。

現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商場賠償她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2.6萬餘元;並依法申請法院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待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出來後,請求判令商場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對此,商場一方辯稱,張麗提供的相關費用請求應台灣商標註冊代辦當提供相應的合法票據支持,因為張麗是本市醫療,不應存在住宿費。張麗提供兩張護理費票據共計11390元,與其請求不符,對這兩筆護理費是否實際支出有異議,需要提供護理傢政公司這兩筆費用的銀行明細。

關於張麗營養費請求,沒有看到病歷中有加強營養的醫囑,不同意給付;張麗未提供交通費、輪椅費票據,不同意給付;不同意支付張麗請求的律師費。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關於張麗主張醫療費的問題,其主張的數額有相關票據為憑,亦有門診病歷佐證,故予以確認,應為932元。關於張麗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問題,因其傷情未達到傷殘標準,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商場賠償張麗醫療費、交通費和輪椅費等1100餘元。駁回張麗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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